全民公众讯(叶东林)近日,和龙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这是自刑诉法特别程序实施以来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案情经过
二0二0年三月的一天深夜,四十九岁的刘某在母亲家中,因怀疑家人要瓜分自己幻想的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所得钱款而谋害自己,用一把自己改制的雕刻刀将其母亲、大姐、大姐夫、二姐相继捅伤,其母亲、二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大姐、大姐夫为轻微伤。经鉴定,案发时刘某精神状态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敲黑板 ↓↓↓
精神病人病发致使他人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经鉴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咋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问:“必要的时候”是什么时候呢?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呢?
答: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应入院接受强制医疗。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注意注意,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0一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对强制医疗的申请、决定以及执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结束侦查后作出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刘某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鉴定刘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