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以保证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夫妻双方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负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不得限制探望权。
案情回顾↓↓↓
马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女马小某,后马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2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马小某由被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某自行负担,原告马某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张某值班时孩子由原告马某照顾。
自2018年9月起被告张某开始拒绝协助原告马某行使探望权,马某自2018年9月至今仅与马小某见过一次,马某气愤不已,将张某诉至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并结合马小某目前学习、生活等情况,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张某协助原告马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与孩子马小某共同生活两天;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张某协助原告马某寒假期间与孩子马小某连续共同生活七天,暑假期间与孩子马小某连续共同生活十天;三、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是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方的法定权利,非有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本案中,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马某依法享有对女儿马小某的探望权,且经庭审查明,马某探望马小某过程中未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应当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故被告张某依法应当协助马某行使探望权。
法官提示:作为离婚的双方,原、被告应妥善处理探望问题,理智地行使或者协助行使探望权。尽量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特别是在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行使探望权没有给孩子身心造成伤害的前提下,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配合、协助行使探望权,让孩子能够拥有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在孩子眼里,我们永远是他们最爱的爸爸、妈妈。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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