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塔县法院以被告无证据证明案外人石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被告增加被告的申请。
案情:原告甲为承揽到被告乙公司的工程,向乙公司打款346万作为履约保证金,后被告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案外人石某,原告甲起诉被告乙公司退还该款项。现被告乙公司要求追加案外人石某作为本案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觉得谁与自己的纠纷有关、最终应该找谁承担责任,那么在准备起诉时就会列对方做为该案的被告向法院起诉。但往住在诉讼过程中,一些被告觉得原告诉他有误,想要增加案外人为共同被告一同参加诉讼。本案中,案外人石某能否由被告乙公司申请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呢?在办理过程中,对此问题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同意被告变更、追加当事人。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可用以当事人不适格,简单的以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结案,让原告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是:同意被告变更、追加当事人,便利当事人诉讼。
第三种意见是:通过审判人员行使释明权,让原告同意变更、追加被告,继续诉讼。
第一种意见虽然简单粗暴,但当事人的更换有悖于“无诉即无讼”的诉讼原理。第二种意见虽从尊重事实的角度出发,但随意更换当事人容易造成原、被告滥诉,且会增加无辜当事人的诉累,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三种意见给人感觉带点职权主义色彩。
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写明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时间、理由等情况”,笔者同意采用第三种方法。法官办案既是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同样也需要制止原被告当事人多列、乱拉被告的现象,杜绝滥诉。本案中,被告乙公司提供不了石某与该案原告存在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因此法官不予同意追加被告,处理得当。
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过程中,法官要紧紧抓住查清案件事实这个“牛鼻子”,引导当事人扬长避短,合理诉讼,做到最大限度的快审快判。
(梁红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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