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来琳)申请人曼某原先在被执行人李某启经营的木材厂工作,一日在工作过程中,曼某的右眼被木屑击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曼某诉至法院后,伊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启、王某南向曼某赔偿各项损失49385.7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启及王某南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曼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伊宁县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了解到曼某家庭生活困难,且无固定收入来源,此次事故导致其右眼残疾,务工更加困难,急需该笔赔偿款维持家庭生活。鉴于该案情况特殊,执行局领导要求对该案优先办理,尽快解决申请人的燃眉之急。
执行法官高帅立即与被执行人李某启取得联系,要求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李某启称,受疫情影响,其现在资金紧张,履行存在困难。
“你的困难我们可以理解,但是曼某家的情况我也向你说明了,你再困难也困难不过她啊,她现在右眼残疾也不好找工作,她该怎么生活?”
执行法官耐心的给李某启做思想工作,向其摆事实、讲道理,阐明法律规定及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李某启被法官说动,立即打电话凑款,当日便将49385.7元案款打至法院账户,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说得对,做人要将诚信,这事情一直拖着我也睡不着,现在事情解决了,我也觉得轻松了许多。”李某启对执行法官说。
当申请人曼某用颤抖的双手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案款领取单时,哽咽着向法官不住的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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