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来琳 帕热萨)2012年,伊宁县阿热吾斯塘镇某村村委会管理的河渠因放水不当,淹入该村村民阿某家的林带中,将阿某的几颗树淹死。后阿某与村委会协调后达成和解协议,村委会承诺赔偿阿某15000元,每年给付3000元,至2016年11月之前付清。之后村委会并未主动履行和解协议,原告与村委会协商未果,于2017年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定村委会向阿某赔偿损失13000元,于2018年4月10日前还清。判决生效后,村委会依旧未履行判决义务,阿某便向伊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伊宁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村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与村委会领导进行了谈话,但村委会已资金困难为由而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情况特殊,如若不能妥善处理,不仅会影响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权威和法院执行工作失去信心。承办人将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后,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梅澜来到阿热吾斯塘镇党委,将案件详细经过向该镇领导做了说明,在阿热吾斯塘镇党委的协助下,法院再次来到村委会做工作,通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村委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该案得以执结。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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