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何博伦)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债务纠纷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本是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合理讨债的民事纠纷案件,可债权人却自恃有理,意气用事,雇佣讨债团伙以非法拘禁、非法扣留财产的过激方式去讨要债务,这样的行为非但无法有效要回欠款,更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田某在朋友于某甲(另案)的指挥下,纠集赵某、于某乙、王某、郭某(另案)等人,接受债权人吉林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的经济纠纷,同该公司签订帮其讨要债务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协议书。被告人田某伙同其他人,以替债权人向被害人讨要债务为名,非法剥夺多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将被害人所有或保管的由该机械有限公司购入、未全部付款的挖掘机强行拖走。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意识到自己的暴力讨债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田某在他人指使下,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田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合法债务受法律所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时,要采用调解、诉讼等合法手段依法索债,切不可意气用事,让债务冲昏头脑,以雇佣讨债团伙、私自扣留、拘禁他人等暴力或其他过激行为向债务人施压催款,从而触犯刑律,锒铛入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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