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群众咨询:法院为啥不受理我的案件呢?
针对这个问题,从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介绍一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3.本院无管辖权;
4.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5.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6.未过起诉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离婚案件: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一事不再理:重复起诉不予受理、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
9.反诉: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
10.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
12.执行和解: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
13.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会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起诉方式和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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