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小明与被执行人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三个多月的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小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将小明约谈至法院,把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给了小明,同时,向小明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等待听取小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小明一边听,一边“懵”——、“终结本次执行是啥意思?”、“为啥要终结本次执行?”、“法院以后不管了?”
今天,咱们的执行微课堂,就仔细解答一下小明的这些疑问!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简称“终本”,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这两类案件,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
为什么要终结本次执行?
其实,终结本次执行的设立,主要是解决“执行积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但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终结本次执行”使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程序上有一个“出口”,人民法院得以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更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维护更多人民群众的利益。
法院会不会为了“省事儿”而随意终结本次执行?
当然不会!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作出了严格的条件要求。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总结起来,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详尽的调查,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乃至使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只有在穷尽上述执行措施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法院才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以后,法院到底管不管了?
终结本次执行,只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义务不因此而免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更不会因此而丧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小编总结如下:
案件“终本”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比如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
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法院核查属实的,将依法恢复执行。
案件“终本”后,法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所以,申请执行人应当信任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于“终本”案件,法院真的不是“不管”了!
你明白了吗?
(梅河口法院 刘彦彤)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