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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纠纷终化解,锦旗一面谢法官

发布时间:2020-11-1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孟德蓉)“感谢法院的公正司法,感谢法官的公正审判” 见到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时,当事人张某激动地与主审法官们握手,连声表示感谢,并送上了一面写着:“热情廉洁,执法公正”的锦旗。“感谢朴法官,张法官,于法官,让我们家多年来的纠纷得到了的解决”。

  据悉,因白河林业局东区通场路碱河胡同273号的一处房产纠纷,自2018年起,郭某先后多次将张某告上法庭,2020年郭某又因张某与其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提起上诉,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定赠与合同有效,上诉人郭某不服,向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朴红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红(主审)、审判员张松林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多方调查取证,主审人认为,本案涉案房屋初始《内部房照》显示所有权人为张某,《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所有权人为张某的儿子,产权来源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能够证明张某取得涉案房屋物权,1998年张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其子,其子亦接受赠与,且双方履行完过户变更登记,张某亦取得了涉案房屋《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能够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锦旗上熠熠生辉的字迹,朴庭长表示,锦旗虽轻,却承载着群众对法官工作的认可;寥寥数语,体现了当事人对严格公正司法的钦佩。鲜红的锦旗既是当事人对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法官办案的认可,也是林区法院前进的不竭动力,中院将继续践行“不忘初心、司法为民”的诺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坚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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