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了能尽快拿到银行审批下来的贷款,便找到姑姑秦某为自己担保,秦某内心尽管有一千个不情愿,但碍于亲戚关系,便也就应承了下来。在姑姑秦某的帮助下,王某顺利与银行办理相关贷款的手续,按照合同约定,银行足额向刘某发放了贷款,期限为一年,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清本息。同时秦某用自己的房产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一年的时间很快就到了,由于王某没有按期归还,银行一纸诉状将王某和秦某起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提出要依法处分秦某为王某借款时在房产局所抵押的房产。
该案经过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借款人王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以及与秦某签订的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银行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刘某发放了贷款,王某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在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依约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了违约,故银行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秦某以其房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应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及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履行秦某对银行借款债务的担保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银行的相关诉讼请求。
近年以来,从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数百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令担保人悔恨不已案例不胜枚举,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固然重要,但是在替别人借款签字担保的时候,一定要认清贷款人的人品和考量实际还款的能力,切忌不可随意在借款合同上乱签字。同时也要明白在签字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当实际借款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作为担保人将会承担法律上的连带担保责任,将会替实际贷款人履行部分甚至全部的还款义务,所以奉劝那些在给别人借款签字担保的人,请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切勿一时抹不开情面,而付出惨重的代价。(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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