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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公布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31  来源:应急管理部网站  字体大小[ ]

国务院安委办公布一批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和“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痼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安排,国务院安委办近日对外公布一批今年以来各有关部门报送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一、辽宁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严重超员载客案

  2021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道路上检查时发现,辽宁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一辆大型客车严重超员载客,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47人,实际载客人数为81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72%。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属于公路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行为,实际线路经营人和驾驶员共同实施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驾驶人、实际线路经营人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对驾驶人驾驶营运车辆严重超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

  二、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公司未按规定对新聘用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案

  2021年2月,山西省运城市交通运输局在对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已上岗的新聘用从业人员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运城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闽狮渔06185渔船故意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逃避监管案

  2021年1月,福建省石狮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发现闽狮渔06185渔船轨迹信息存在异常,随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闽狮渔06185渔船于2021年1月7日从广东神泉渔港出海,出海前将北斗示位仪拆卸并放置于广东神泉渔港内,随后进入相关海域作业;2021年1月10日,该船返回福建东山渔港,并将北斗示位仪由广东神泉渔港车载运送到福建东山渔港,重新安装以逃避执法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规定。石狮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闽狮渔06185船长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沪浦渔48973、沪浦渔49904船长未按规定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案

  2021年4月,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在接到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后,立即对其中涉及的未按规定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查,沪浦渔48973、沪浦渔49904船于2021年4月1日在杭州湾水域上海段从事鳗苗捕捞生产,沪浦渔48973船上缺少1名三级轮机长,沪浦渔49904船上缺少1名助理船副和1名三级轮机长,均不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的规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及渔业船舶、渔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沪浦渔48973船长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沪浦渔49904船长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四川曙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隧道工程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案

  2021年1月,山东省淄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淄博市沂源县S220沂源芝芳至张良段改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彩板峪隧道(四川曙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中存在隧道施工进洞人员登记表与洞内施工人员不符、隧道内采用烧炭的方法对混凝土进行保温等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规定,淄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四川曙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公司派驻现场负责的项目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常安液化气站违规充装超检验有效期气瓶和报废气瓶案

  202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凉城县荣升石油液化气经销站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1辆运输车运输超检验有效期气瓶和报废气瓶入站充装,当场查获已充装超检验有效期气瓶47只、报废气瓶8只。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凉城县常安液化气站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天津市武清区明轩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1年1月,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发现,天津市武清区明轩燃气有限公司当日6台充装秤中显示共进行了42瓶次充装,而电子充装系统显示当日充装记录为10瓶次。经调查,该公司当日对32只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了充装,未记录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给予天津市武清区明轩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亚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航空器技术记录管理不规范案

  2021年3月,民航局三亚监管局在亚龙通航海棠湾广场临时起降点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2021年2月至3月期间,亚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所属的B-70G7/R44型直升机技术管理不规范。一是未严格填写飞行记录。3月18日至3月29日该直升机连续12个日历日开展了飞行,但飞行记录本内容均为空白。此外,有5个日历日填写了飞行数据,但当班机长(授权的责任适航整机放行人员)未在飞行记录本“签署放行栏”签字。二是该直升机的飞行记录本复页未按规定在地面保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3)第91.317条(a)款“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条(b)的要求为其使用的每一架航空器建立航空器技术记录,以连续记录航空器有关的技术信息”、(b)款(2)项“航空器技术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格式要求:以当地时间或者国际标准时间记录的航空器每次飞行时间和发动机运转时间”和(c)款“航空器技术记录的格式应当固定,并且需要飞行机组填写和了解的内容应当放置在驾驶舱内,但放置驾驶舱部分的内容应当至少有一个复页来保证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记录”的规定。民航局三亚监管局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3)第91.1609条规定,依法给予亚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江西省新余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施工案

  2021年1月,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对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反映的江西省新余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施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1月25日至30日期间,新余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征得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未签订安全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在沪昆铁路908公里375米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穿越线路进行定向钻施工,导致铁路路基排水沟破损,影响铁路路基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新余市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案

  2021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深圳市T201-0122宗地项目一期主体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三名架子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401.94.7的规定,给予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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