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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查出异常,保险赔不赔?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11-0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付雪琦)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的法官收到了案件当事人送来的一面锦旗。“感谢法官帮助我维权。”当事人握住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14日,姜某为其丈夫孙某投保了某长期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一年,合同自2021年1月15日零时开始生效,免赔额10000元。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为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发生,本该疾病而导致住院治疗、指定门诊治疗或者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的,无论上述治疗时间与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9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21年4月11日,孙某被诊断为冠脉管壁钙化。

  2021年4月16日,孙某住院治疗8天,主诉胸闷1个月加重伴胸痛半个小时,初步诊断为冠状动脉粥硬化性心脏病、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其后,孙某多次前往医院就诊。

  2022年3月23日,孙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向孙某送达理赔通知书载明:经审核,被保险人本次事故属于约定的“等待期”期间内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22年7月,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等待期”条款虽属于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相较于传统的线下投保方式,网页投保一般情况下缺乏保险业务人员的协助与提示,保险公司虽主张免责条款属于必读内容且不可跳过,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电子保单对“等待期”条款进行了特殊提示和说明,另该网络保单签署过程中虽设置了必读内容,但投保人仍可无视该内容继续投保,保险公司的书面保险条款虽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阴影处理,但并不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涉案医疗保险所涉免责条款涉及投保人重大保险利益,保险人应当高度重视并严格履行其提示和说明义务。综上,保险公司主张其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对姜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生效后,姜某及孙某向承办法官送来一面写着“秉公办案、为民解忧”的锦旗,感谢法官帮助圆满解决了这起纠纷。

  法官提示:为避免遭遇买保险理赔难的困境,消费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注意是否存在免责条款,如果存在免除对方责任或者限制自己权利的条款时,应在确保自身权利不遭受损害的前提下,谨慎签署合同。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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