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引领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纪实
中纪委网站:紧盯国资监管责任落实 推动补齐管理短板
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 | 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清障护航

假药,你也敢卖?

发布时间:2023-02-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杨蕾)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可偏偏有人明知是假药还干起了销售假药的非法勾当。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件,惩治销售假药行为,守护群众生命健康。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柳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微信转账付款、邮寄发货的方式,以每袋70元的低价从郑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某中药丸”1100余袋,并更换包装后以每袋260元或3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600余袋,已得销售金额15.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柳某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某中药丸”270袋,按每袋260元的销售价格计算,可得销售金额为7.02万元。

  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盈利为目的,以每袋260元的低价从柳某处购进“某中药丸”,并以350元每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销售9袋,已得销售金额0.3万余元。经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中“某中药丸”为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王某明知假药而进行销售,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大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务必到正规药店买药,一定要详细查看药品的生产厂家是否有国药准字标识等信息,避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伤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