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引领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纪实
中纪委网站:紧盯国资监管责任落实 推动补齐管理短板
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 | 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清障护航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道歉+赔偿!

发布时间:2023-02-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朱茜 古丽孜娜提·阿布德哈尼)现如今,微信成为人们日常沟通的重要方式,极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因微信交流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2月15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1月31日,昭苏县某乡村民吾某在群成员有500人的微信群中辱骂当地线路车司机杰某。称杰某作为线路车司机,未及时承载她耽误了她办事,辱骂诋毁杰某。

  事后,杰某要求吾某在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线路车停运费及精神损失费,却遭到吾某的拒绝。一怒之下,杰某于2月10日将吾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吾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类损失5万元。

庭审现场。朱茜/摄

  经了解,杰某从事个体运输职业,1月31日,杰某在拉运乘客中。因当时车辆已载满乘客,故未能承载吾某并向吾某作出解释,且帮助寻找其他车辆,但被告吾某却态度蛮横,表示自己有急事,杰某作为线路车司机就该承载她,在着急恼火的情况下对微信群里的杰某进行辱骂,导致其他线路车司机也拒绝拉运吾某。

  在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明确责任,弄清是非,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耐心讲解辱骂他人带来的法律后果和承担的责任,同时主动加入涉案微信群,客观对事实进行分析。最终,吾某清楚的认识到自己言语不当对杰某造成的影响,杰某也对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协议:吾某赔偿杰某500元线路车停运费,并在群成员500人微信群里公开给杰某赔礼道歉。法官也借此在微信群中向群成员普及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法规,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不代表没有“边界”,我们在享用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遵纪守法、文明用语。在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言论,应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每位公民的名誉权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以各种形式侮辱、诋毁,在双方发生矛盾纠纷时,因采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