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孙忠煜 袁爽)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快速调解并审查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确认案件。
案件起因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赵某因医院未尽到医疗的义务,给其人身造成损害,将白山市某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予医疗损害赔偿。
立案庭法官在审查中发现, 赵某因在其住处单元门外滑倒,到白山市某医院治疗13天,经医生诊断为右小腿骨骨折,腓骨骨折,医院对其进行了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治疗。
治疗出院后,赵某右小腿部流脓9个多月,后又到白山市另一家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髓炎”。
赵某认为白山市某医院对其所做的“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治疗存在过错,向白山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未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了解,双方争议焦点是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承办法官认为如果进入程序即增加当事人诉累,又影响审限,法官便从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医患纠纷的本质入手,就医疗机构是否给患者造成损害责任,先行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诉前鉴定。
鉴定结果为白山市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其骨折术后骨髓炎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同等原因力。
承办法官依据此鉴定,主持双方开展诉前调解并达成各项理赔事项,白山市某医院赔偿赵某因医疗事故产生的赔偿款103612.54元。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司法确认。
至此,因一起医疗损害责任产生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将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贯彻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理念,继续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新路径,持续优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及司法确认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审判资源,让更多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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