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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情况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探索与实践

发布时间:2011-11-07  来源:全球公众传媒/global public news  字体大小[ ]

对检察环节办理刑事案件的羁押期限

检察情况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探索与实践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张剑涛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陈双 杨菊芬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郭初琦、余莉

  检察环节办理的刑事案件超期羁押是案件当事人申诉和举报的问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将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今年初,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结合大力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积极开拓创新,自觉将检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性,切实发挥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和推进,经过前期大量调查和研究,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将检察环节办理刑事案件羁押期限检察监督情况试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模式,这既是对笔者所在院大力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又一次推进,也是对探索拓展“七种情形”案件监督的有益尝试。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大力推行人民监督工作不动摇

  在检察环节办理的刑事案件羁押期限试行人民监督员监督之初,笔者所在院部分干警甚至个别中层干部认为: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的检察,检察机关内部已有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没有必要让人民监督员参与进来;还有人甚至担心,这样做会使人民监督员的权力太大,会削弱检察机关的独立检察权。针对部分干警思想上存在的模糊认识,笔者所在院推行人民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分析原因,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坚定对推行工作的信心。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的初衷。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具有集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属性,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进人民众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最好途径,而检察环节办理的刑事案件羁押检察试点正顺应了这一监督要求。

  其次,要正确理解人民监督员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以检察权独立为前提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不会损害检察权的独立性,而且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更进一步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三,羁押期限检察情况试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是顺应公众参与司法的国际潮流,符合我国检察体制改革需要。各国司法实践表明,通过国民参与司法,可以使民众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与司法机关对法律正义的追求有机结合起来,并使更多的人理解法律精神,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实现社会的稳定。在检察环节羁押期限的监督工作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现代司法文明的价值和意义,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管理创新年”活动的总体要求。

  二、重视人权,完善制度,增加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的救济途径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之所以出现超期羁押情形,究其原因是重实体、轻程序,但实质上是执法人员忽视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的保护,缺乏保护人权意识。我国宪法早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平与正义”也已成为当代司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还是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都有可能发生超期羁押,并可能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使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在刑事诉讼羁押期限监督工作中,通过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促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期限执法办案,及时制止侵犯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使广大干警增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自觉性。

  为此,从完善制度着手,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侵害时有申诉渠道。

  一是建立羁押期限告知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不仅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还增加有关超期羁押申诉方式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有权向驻所检察室直接提出申诉或请求约见人民监督员。

  二是建立超期羁押线索归口登记动态跟踪制度,威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控申、侦监、公诉和案管中心发现的有关刑事案件超期羁押的线索,均应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进行动态跟踪。

  三是积极推行约见人民监督员制度。刑事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羁押期限有异议进行申诉时,可以约见人民监督员,向其直接反映情况,由人民监督员听取辩解或申诉,再调查和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

  三、横向协作,一体联动,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

  目前,笔者所在院正在开展“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这一机制也为我们探索对检察环节办理刑事案件羁押期限检察情况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提供了新的思路。人民监督员要对刑事案件检察监督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必需建立畅通、完备的知情渠道,以便启动对羁押期限监督的程序。因此,我们按照“横向协作、内部整合”的一体化要求,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为中心,整合公诉科、侦监科、监所科、案管中心和控告申诉科资源,建立发现刑事案件超期羁押的联动机制。上述各业务科室在检察工作中,对发现办理的刑事案件超期羁押的将线索材料及时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监办统一归口备案。

  为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对刑事案件超期羁押的知情权,作为检察机关,必须让人民监督员以及社会充分了解“超期羁押”监督的内容和程序;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畅通监督信息。实践中,我们采取下列五项措施使人民监督员获得充分的监督信息:一是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检察机关的情况通报、检察工作简报、检察院工作总结寄给人民监督员,便于监督员了解检察机关日常工作情况;二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三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建立联系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视察羁押场所,介绍监所检察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管羁押人犯情况;四是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定期收集在押犯罪嫌疑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执行等各个办案环节的进展情况,及时建立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动态档案,供人民监督员查阅;五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情形,人民监督员一经发现并提出意见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立即启动监督程序。

  四、创新模式,规范程序,建立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

  人民监督员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检察情况实行监督,是建立和完善防纠超期羁押的一项长效机制,绝不是应景之作。这项机制要在实践中贯彻好、落实好,真正成为一种刚性程序并取得实效,应当按如下监督模式进行操作:

  (一)监督提起程序。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监督主体,在发现办理的刑事案件超期羁押情形时,应主动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即依职权启动模式;为在源头上扭转监督的被动局面,人民监督员在充分获取监督知情权的基础上,有2名以上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案时,检察机关也应启动监督程序,即依申请启动模式。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各有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办理,及时启动监督程序。

  (二)具体监督程序。

  根据被监督情形的事实、情节及影响,可将监督程序分为核实答复程序和评议监督程序。 核实答复程序。监所检察部门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超期羁押情形认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应当及时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并在2日内将答复意见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评议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提出的超期羁押情形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及时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拟处理意见。但对于因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调查清楚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经报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同时向人监办书面说明理由及调查进展情况。评议监督程序与“七种情形案件”的监督程序相似,但不进行投票表决,而是由监督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监督意见,并由人民监督员签字即可。是否适用评议监督程序主要根据案件事实清楚程度、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大小等来决定。

  (三)监督意见处理程序。

  人民监督员同意监所检察部门对超期羁押情形拟处理意见的,报检察长决定。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拟处理意见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分析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然后再提出拟处理决定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必要时检察长可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结果反馈程序。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监督超期羁押情形的最终处理结果后,应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监督意见和参与评议监督的人民监督员。

  (五)复议和复核程序。

  为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应分别规定复议和复核程序。人民监督员对监所检察部门按照核实答复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对人民监督员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定监所检察人员办理,并在7日内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复议结果。有特殊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当向人民监督员说明理由。参加评议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按评议监督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复核工作由人民监督办公室报经检察长批准后转交监所检察部门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下级人民检察院答复人民监督员。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投稿

全球公众传媒责任:张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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